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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企对外转让商铺物业权益未申报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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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对人名称: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0076573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3〕 4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单位于2021年3月以不含税价20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东莞市道滘镇景佳景福楼共39间商铺的物业权益,未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于2022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长安 税通〔2022〕141580号),通知你单位在限期内对上述应税事项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你单位至今仍未申报。(二)经检查,你单位自2021年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稽 税通〔2022〕322号、〔2023〕4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税稽限改〔2023〕3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依法依规建账并向我局提供与经营情况相关的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你单位至今仍未向我局提供相关凭证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因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1,0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0元、企业所得税125,000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7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7.7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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